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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走出去须重视海关估价风险

来源: 2019-06-06 11:06:58 浏览量:

近年来,我国海关不断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审查工作,有关海关估价的风险日益突出。

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国栋介绍,在大多数情况下,海关根据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应缴税款。但根据《海关法》第5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果企业自行申报的成交价格不具备以上条件,则可能面临海关估价的价格调整。”张国栋说。

据了解,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海关经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其他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将上述五种方法简称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调整项目和计算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五种价格的适用具有先后顺序,但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申请颠倒前述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张国栋强调,无论成本计不计入完税价格,均应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作为依据。

在通关一体化改革背景下,海关将获得更多的价格信息,可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审定完税价格,导致进口企业希望采用的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计算的价格很难被海关认可。张国栋认为,要降低成交价格海关质疑风险,减少税负成本的不确定性,最根本方法是合理确定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口企业应当根据进口货物自身及所涉及整个项目的价格和收支安排实际情况,对申报价格进行审核。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和人员培训。特别是在买卖双方具有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更应强化相关合同、单证及文件的管理。

张国栋建议,进口企业应尽早准备可供海关使用的书面文件,主动寻求专业意见,为可能出现的与海关的价格磋商做好准备。另外,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可以根据《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预裁定,有效回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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