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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不贷!违规野外用火,4人受处罚!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 2022-03-12 19:14:03 浏览量:

烟台应急管理

春季天干物燥

大风天气多

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事故

我市各地接连发布禁火令、森林防火通告

但仍有个别市民防火意识不足

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违规野外用火

等待他们的是

严惩不贷!

 

    案例一

3月9日,芝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报,黄务街道辖区刘家社区东山附近田地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立即组织黄务街道办事处和黄务派出所赶赴现场核查处理。经查,系涉事人在焚烧其承包地内修剪下来的樱桃树枝和杂草。虽然涉事人强调其焚烧位置距离山林较远,且进行了聚堆焚烧,并未引起火灾,但仍然属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黄务派出所依法对涉事人处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3日,龙口市郭某在村北自家地边沟内清理秸秆杂物并点火焚烧,被七甲镇防火队员巡查发现并及时扑灭。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郭某处罚款两千元。

 

    案例三

3月3日,龙口市姜某在村北自家玉米地清理秸秆杂物并点火焚烧,被七甲镇防火队员巡查发现并进行扑灭。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姜某处罚款两千元。

 

    案例四

3月9日上午,龙口市孟某在清理自家坟头杂草时点火焚烧,被七甲镇防火队员巡查发现并及时扑灭。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对孟某处罚款两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六十二条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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