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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章程

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章程

2023512日,经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

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YANTAI CHAMBER缩写CCOICYT,以下简称烟台国际商会),依据《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烟台市从事生产经营、商务交流、国际贸易、投资合作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烟台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以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目标,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推动烟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贸易联系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企业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促进烟台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烟台市贸促会和社团登记受理机关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烟台市莱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会员介绍和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促进和推动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共同诉求,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商协会的交流、交往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合作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走出去发展的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经贸洽谈会、高层论坛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搭建项目推介、产品交易、投资合作的平台,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五)开展国际市场的调研和经贸信息的收集,向会员企业提供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信息,沟通并加强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专利和商标代理等法律服务,出具国际商事文件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事单证,签发原产地证,代办商事、民事领事认证及ATA单证册;

(七)组织开展商贸领域各类专业培训服务,提高会员单位现代化运作水平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八)致力于本会和各地方、各行业商协会的合作,为地方和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并遵守烟台国际商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自愿接受烟台国际商会的领导;

(三)凡是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成为企业会员;

(四)与国际经济贸易有关的商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后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烟台国际商会的章程;

(二)维护烟台国际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配合和支持烟台国际商会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烟台国际商会,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 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设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烟台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 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本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届商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国际商协会、贸易机构及其代表处建立工作机制,并将其作为本会的国际合作组织。前述决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 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 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 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届商会免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商会经费使用,需按程序报经市贸促会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  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补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反担保等经济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特点,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经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在业务主管部门统筹下,就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 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 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二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十三  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四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六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六十六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七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八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六十九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2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七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商会烟台商会筹委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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